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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導單變罰單 花10倍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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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9 09:39
# 1
開車沒帶行照,當場被交通警察開勸導單,事後卻收到交通大隊補來一紙「未帶駕照」罰單,如果是您,服氣嗎?
北縣中和蘇姓男子就遇到這種情況,開單的是台北市交通大隊,當事人的60歲父親很不服氣,雖然罰單金額只有區區300元
初中學歷的蘇父卻找遍相關法條,跑遍監理所、交通裁決所和法院申訴、聲明異議、抗告,所花的成本早已超過3000元,和
交警、法曹對槓半年多,目前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
交大︰肇事案須告發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陳銘政則說明,若是單純交通違規案件,未帶行照或駕照時,的確可以勸導代替處罰;
但這起為交通肇事案件,只要有任何違規情事都要依規定告發。
至於警員行政疏失部分,會做內部處分,但當事人確實有違規行為,因此在法院答辯時會對違規行為做更正,罰單還是要罰。
該起事件起因於去年11月30日早上8點多,32歲蘇先生駕駛自小客車在北市基隆路、松隆路口停紅燈,被後方的車追撞。信義交通分隊張姓員警(張殷誠)到場處理,蘇因未帶行車執照,張員開了1張勸導
單,第一次寫成未帶駕照,經蘇某指正才塗改為未帶行照;車禍3方則當場和解。
不料,12月21日蘇先生收到交通大隊鄭姓女警(鄭美惠)填寫的紅單,違規事實為駕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罰金300元,蘇先生大惑不解,「難道勸導是勸假的?還把行照寫成駕照,不符事實」,
他質疑是內勤交警為了衝績效而補單。
蘇先生今年1月份向監理所提出申訴,交通大隊公文回復監理所指出,本案為交通事故,不適用於勸導作為;而行照寫成駕照之誤,則隻字未提。交大還請蘇先生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肇事原因,但台北區監理所仍據以認定其違規,寄了1張同為未帶駕照的裁決書給蘇,限期繳納罰款。
蘇先生認為案發時他確實有帶駕照,打死也不願當冤大頭,向板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超過期限1天而被駁回,但蘇先生主張,應以寄出日的郵戳為憑,7月初再提抗告,全案還在法院審理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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