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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攪錯??政府食屎架!!咁都可以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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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攪錯??政府食屎架!!咁都可以上訴得直!!!
香港經濟日報
食狗4漢上訴 獲減刑至2周
【本報訊】本港首宗屠宰狗隻食用被判囚案,4名被告早前上訴要求改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昨認為判處即時監禁做法合理,但因此案為首宗判例,故下令將刑期由30日減至14日。不過,法官警告若再有人犯案,將面對更重刑罰。
動物協會憂過輕「壞先例」
但愛護動物協會認為,減刑的裁決是「壞先例」。
發言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已指出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應予善待,信息很正面,但被告上訴得直,等如法院認為原審法官的判詞有錯,憂會令青少年認為殺害動物只需入獄14天,並不是嚴重罪行。
4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表示尊重裁決,未接獲指示會否再提出上訴。
法官湯寶臣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是一個現代文明的都市,相信絕大多數香港人也不接受食狗肉,而以貓狗為食糧並非香港的飲食傳統,加上亂吃狗肉會對健康構成危險,法庭以往僅罰款了事,已不能反映社會人士對吃狗肉的厭惡。
案發於去年11月12日,被告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40至49歲),承認在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村屋煮食兩狗隻。
明報
食狗肉4 漢減刑判監14 天
【明報專訊】元朗水蕉老圍4 名村民將兩隻唐狗浸死後宰殺食用,原被裁判官判監30 天,村民不服判刑上訴,昨獲高院法官批准減刑,但仍須入獄14 天,成為首宗宰食狗肉被判監的案例。高院強調由於首次為這類型案件判刑,為求公平起見才寬大處理,但若有人日後再以身犯險,刑罰只會更加重。
高院法官湯寶臣亦根據馬漢璋主任裁判官早前判處另一宗同類案件的判辭,為宰殺及食用貓狗的案件正式訂下判刑指引。湯官認為,若案件牽涉多於一隻貓狗或虐畜等7 項元素(見表),法庭日後判處相關案件時,應考慮即時監禁。
官:只罰款不足反映社會厭惡
湯寶臣在判辭中指出,香港作為文明的都市,無論是否養狗的市民,均不會接受宰殺狗作食用的行為,也不會認為這是無傷大雅的罪行,然而法庭以往只罰款輕判,似乎未能反映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的厭惡、對公眾衛生的影響,及對被宰狗造成的痛苦。湯官又稱,裁判法院每日處理各式各樣的案件,裁判官最能把握社會民情,而先後有兩名裁判官都認為宰食狗並非小事,不是隨便可以罰款了事。
4 名一直未有服刑的上訴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昨聽罷上訴裁決後,平靜地與親友道別,被懲教人員帶離法庭。代表4 名上訴人的大律師程雲峰在庭外表示,並未接到被告要求上訴的指示。湯官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郭偉健判處4名上訴人即時監禁並無出錯,但他認為裁判官不應把被宰殺的狗,是屬於第一上訴人劉立基所養而把罰則提高。他認為,以6 星期監禁起刑點已適當,認罪扣減後為4 星期,但由於屬首次判例,判刑再減至兩周。
首次判例刑期減半
4 名被告去年承認屠宰狗隻食用罪名,案情指出,去年11 月12 日,本身是元朗水蕉老圍村民的劉姓被告以天氣寒冷為由,打算把自家飼養的兩隻狗宰殺後,於寓所宴請3 名朋友。4 人先把兩隻狗綁起,放入尼龍袋,再把牠們浸死,繼而分工合作處理狗屍及現場,其間被鄰居發現暗中報警。警察到場時,發現其中一隻狗的頭與身已被分屍,另一隻被斬件。
至於判辭提及另一宗類同案件,與上述案件發生於同一天,中年裝修工人在落馬洲村屋寓所屠宰一隻自養狗作食物,他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後判罰款1000 元,但後來經律政司申請覆核加刑後,馬漢璋主任裁判官改判被告監禁14 天,緩刑12 個月。【案件編號:HCMA89/07】
上訴庭就屠宰動物食用的新判刑指引
牽涉多於一隻貓或狗被屠宰.屠宰手法兇殘或涉及虐待,令貓狗受苦.牽涉商業買賣性質.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的飼養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牽涉其他人參與宰食貓狗.屠宰貓狗的地方和棄置貓狗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衛生.被告以往有相同犯案紀錄
蘋果日報
烹狗4漢改囚14天官定7指引觸犯1條即判監
【本報訊】元朗水蕉老圍4名中年村民,宰殺兩隻飼養狗隻食用,被判監30天,成為首宗食狗肉入獄案件。他們早前上訴求減刑,高院法官湯寶臣昨頒佈判詞,指判即時監禁適當,姑念這是首次判監,改判監禁14天。 法官同時制訂7點判刑指引(見表),日後如有市民宰殺超過一隻貓狗、屠宰手法殘忍及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貓狗食用等,法庭可判即時監禁,標誌食狗肉不會再獲輕饒。
首宗案例格外開恩
法官在判詞指出,立會近日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大幅提高罰則,反映現今社會及立法會重視保護動物權益及生命,裁判官重判以反映社會人士對此類罪行的不滿和厭惡,並無不可。湯官續指,香港作為一個文明都市,絕不能接受食狗肉的行為,罰款已不能反映社會對食狗肉的厭惡、罪行對公共衞生影響及對被殺狗隻造成痛苦。湯官又訂立7點判刑指引,表明日後遇到同類案件,只要符合指引中其中一個元素,裁判官便可判處即時監禁6至8個星期。法庭姑念第一次對這類案件判監,格外開恩,改判上訴人監禁14天,但他強調,若有人再敢以身試法,便不會寬大處理。被告順序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年齡40至49歲,被控於去年11月12日在首被告元朗水蕉老圍村屋單位,屠宰兩隻飼養的唐狗食用。其間4人合力將兩隻狗溺斃,有鄰居目睹烹狗過程後報警。各被告於去年12月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被判監30天,成為《貓狗規例》立法半世紀以來,首宗入獄案件,而各人判刑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正式開始服刑。案件編號:HCMA89/07
高院針對食狗肉案指引
1〉案件涉及宰殺超過1隻貓或狗
2〉屠宰手法殘忍、涉及虐待,令到貓狗多受痛苦
3〉案情涉及商業性質
4〉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
5〉多人參與宰食貓狗
6〉屠宰貓狗的地方及棄置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衞生
7〉3被告有同類案底
香港經濟日報
食狗4漢上訴 獲減刑至2周
【本報訊】本港首宗屠宰狗隻食用被判囚案,4名被告早前上訴要求改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昨認為判處即時監禁做法合理,但因此案為首宗判例,故下令將刑期由30日減至14日。不過,法官警告若再有人犯案,將面對更重刑罰。
動物協會憂過輕「壞先例」
但愛護動物協會認為,減刑的裁決是「壞先例」。
發言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已指出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應予善待,信息很正面,但被告上訴得直,等如法院認為原審法官的判詞有錯,憂會令青少年認為殺害動物只需入獄14天,並不是嚴重罪行。
4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表示尊重裁決,未接獲指示會否再提出上訴。
法官湯寶臣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是一個現代文明的都市,相信絕大多數香港人也不接受食狗肉,而以貓狗為食糧並非香港的飲食傳統,加上亂吃狗肉會對健康構成危險,法庭以往僅罰款了事,已不能反映社會人士對吃狗肉的厭惡。
案發於去年11月12日,被告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40至49歲),承認在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村屋煮食兩狗隻。
明報
食狗肉4 漢減刑判監14 天
【明報專訊】元朗水蕉老圍4 名村民將兩隻唐狗浸死後宰殺食用,原被裁判官判監30 天,村民不服判刑上訴,昨獲高院法官批准減刑,但仍須入獄14 天,成為首宗宰食狗肉被判監的案例。高院強調由於首次為這類型案件判刑,為求公平起見才寬大處理,但若有人日後再以身犯險,刑罰只會更加重。
高院法官湯寶臣亦根據馬漢璋主任裁判官早前判處另一宗同類案件的判辭,為宰殺及食用貓狗的案件正式訂下判刑指引。湯官認為,若案件牽涉多於一隻貓狗或虐畜等7 項元素(見表),法庭日後判處相關案件時,應考慮即時監禁。
官:只罰款不足反映社會厭惡
湯寶臣在判辭中指出,香港作為文明的都市,無論是否養狗的市民,均不會接受宰殺狗作食用的行為,也不會認為這是無傷大雅的罪行,然而法庭以往只罰款輕判,似乎未能反映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的厭惡、對公眾衛生的影響,及對被宰狗造成的痛苦。湯官又稱,裁判法院每日處理各式各樣的案件,裁判官最能把握社會民情,而先後有兩名裁判官都認為宰食狗並非小事,不是隨便可以罰款了事。
4 名一直未有服刑的上訴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昨聽罷上訴裁決後,平靜地與親友道別,被懲教人員帶離法庭。代表4 名上訴人的大律師程雲峰在庭外表示,並未接到被告要求上訴的指示。湯官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郭偉健判處4名上訴人即時監禁並無出錯,但他認為裁判官不應把被宰殺的狗,是屬於第一上訴人劉立基所養而把罰則提高。他認為,以6 星期監禁起刑點已適當,認罪扣減後為4 星期,但由於屬首次判例,判刑再減至兩周。
首次判例刑期減半
4 名被告去年承認屠宰狗隻食用罪名,案情指出,去年11 月12 日,本身是元朗水蕉老圍村民的劉姓被告以天氣寒冷為由,打算把自家飼養的兩隻狗宰殺後,於寓所宴請3 名朋友。4 人先把兩隻狗綁起,放入尼龍袋,再把牠們浸死,繼而分工合作處理狗屍及現場,其間被鄰居發現暗中報警。警察到場時,發現其中一隻狗的頭與身已被分屍,另一隻被斬件。
至於判辭提及另一宗類同案件,與上述案件發生於同一天,中年裝修工人在落馬洲村屋寓所屠宰一隻自養狗作食物,他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後判罰款1000 元,但後來經律政司申請覆核加刑後,馬漢璋主任裁判官改判被告監禁14 天,緩刑12 個月。【案件編號:HCMA89/07】
上訴庭就屠宰動物食用的新判刑指引
牽涉多於一隻貓或狗被屠宰.屠宰手法兇殘或涉及虐待,令貓狗受苦.牽涉商業買賣性質.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的飼養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牽涉其他人參與宰食貓狗.屠宰貓狗的地方和棄置貓狗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衛生.被告以往有相同犯案紀錄
蘋果日報
烹狗4漢改囚14天官定7指引觸犯1條即判監
【本報訊】元朗水蕉老圍4名中年村民,宰殺兩隻飼養狗隻食用,被判監30天,成為首宗食狗肉入獄案件。他們早前上訴求減刑,高院法官湯寶臣昨頒佈判詞,指判即時監禁適當,姑念這是首次判監,改判監禁14天。 法官同時制訂7點判刑指引(見表),日後如有市民宰殺超過一隻貓狗、屠宰手法殘忍及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貓狗食用等,法庭可判即時監禁,標誌食狗肉不會再獲輕饒。
首宗案例格外開恩
法官在判詞指出,立會近日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大幅提高罰則,反映現今社會及立法會重視保護動物權益及生命,裁判官重判以反映社會人士對此類罪行的不滿和厭惡,並無不可。湯官續指,香港作為一個文明都市,絕不能接受食狗肉的行為,罰款已不能反映社會對食狗肉的厭惡、罪行對公共衞生影響及對被殺狗隻造成痛苦。湯官又訂立7點判刑指引,表明日後遇到同類案件,只要符合指引中其中一個元素,裁判官便可判處即時監禁6至8個星期。法庭姑念第一次對這類案件判監,格外開恩,改判上訴人監禁14天,但他強調,若有人再敢以身試法,便不會寬大處理。被告順序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年齡40至49歲,被控於去年11月12日在首被告元朗水蕉老圍村屋單位,屠宰兩隻飼養的唐狗食用。其間4人合力將兩隻狗溺斃,有鄰居目睹烹狗過程後報警。各被告於去年12月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被判監30天,成為《貓狗規例》立法半世紀以來,首宗入獄案件,而各人判刑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正式開始服刑。案件編號:HCMA89/07
高院針對食狗肉案指引
1〉案件涉及宰殺超過1隻貓或狗
2〉屠宰手法殘忍、涉及虐待,令到貓狗多受痛苦
3〉案情涉及商業性質
4〉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
5〉多人參與宰食貓狗
6〉屠宰貓狗的地方及棄置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衞生
7〉3被告有同類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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