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18 04:04
宅~有何不可
韓國拒收2200噸山東大蒜 蒜農欲起訴韓方
原標題:山東蒜農欲起訴韓方
本報2月1日曾報導,山東蒜農向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供貨2200噸大蒜,大蒜在發貨前,整體備貨流程均有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專職人員在場監督檢查並驗貨合格後方纔發貨。但貨物到達韓國港口後被韓國農管所認定為質量不合格要求貨物全部返送回中國。這給集資促成此次貿易的山東蒜農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幾位蒜農一夜之間負債上百萬。蒜農無法接受韓國方面的退貨理由,已經聘請瞭律師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拒?回應,山東蒜農將起訴韓方。
本月中旬,蒜農正式委託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蔣琪律師、孫書佳律師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朱偉東教授一行三人組成國際法律援助小組赴臨沂當地進行調查走訪。17日下午,蔣律師等向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發出正式律師函,並發佈瞭致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的公開信,希望韓國方面能夠積極協調解決糾紛。
北京青年報記者致電蔣琪律師,蔣律師表示,針對此事,目前有三步打算。首先是通過向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發律師函和公開信,希望韓國方面能夠積極和蔣律師等溝通協調,履行買方義務,賠償蒜農損失。其次,如韓國方面願就此事進行協調,蔣律師等將代表蒜農一方與韓方進行談判協商,制定解決方案。再次,如果韓方拒?回應或賠償,律師將向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幫助蒜農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針對此次糾紛的具體內容,蔣律師表示,自己目前研讀瞭蒜農提供的全部檔案,他認為,此次糾紛中,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存在三個問題。
首先,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和蒜農之間的貿易條款存在不公平內容,部分為“軟條款”。蔣律師表示,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向蒜農訂立的條款規定,貨物到達韓國港口後,須依次通過韓國國傢食品醫藥安全處的食品安全檢驗、韓國農林畜?檢驗本部的植物病蟲檢驗和韓國農管所的質量檢驗。在前述三項政府檢驗完成之後,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還必須向銀行出具一份檔案表明可以支付貨款,銀行才會向蒜農支付90%的貨款。
在此之後還要通過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再次檢驗合格後,蒜農才可以拿到剩餘10%的貨款。蔣律師表示,根據條款內容,韓國方面掌握全部主動權,可以因任何原因拒?向銀行出示付款檔案,而這一點是蒜農一方經過自身任何努力都無法改變的,完全受控於韓國一方。蔣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條款規定,蒜農處於明顯的劣勢,這些貿易流程並不公平。
第二,韓國農管所質量檢查流程是否合法合規尚有待商榷。首先,韓國買方人員在發貨前派專人在現場進行檢驗,驗貨合格後方纔裝船運輸,但貨物到達釜山港口後又被農管所認定為貨物質量不合格,這其中的流程是否合理值得探討。
就宋先生供貨的600噸大蒜而言,韓國方面在30個貨櫃中選取瞭6個進行開箱抽樣檢驗,按照發貨前韓國方面派專員檢驗的方法再次檢驗,卻發現不合格,而在被認定為質量不合格後再次進行的複檢中,韓國農管所仍在第一次檢驗的6個貨櫃中抽樣檢驗,律師對這一檢驗流程是否合法合規有所質疑。再次,韓國農管所的檢驗方法和流程均不對外公佈,全程沒有蒜農參與,蒜農直接收到檢驗結果,這一點也讓人無法信服。
第三,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後,如果不按照合同約定有根本違反合同的行為時,買方纔能解除合同。所謂韓國方面給出的“檢驗結果”顯示,大蒜重度缺陷比率為7%,僅比合同約定超標2%,不應當視為重大根本違約而遭到貨物全部返送的處理結果。
同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即使供貨的大蒜存在缺陷超標情況,韓國農水?食品流通公社應該採取減價銷售方式處理,而不是直接要求返送全部貨物。文/見習記者高語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