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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5 16:01 LiLily_Li
辛亥年後同居成風潮!男女報刊上打同居廣告

經過辛亥革命和隨後新文化運動的洗禮,作家茅盾在1922年3月29日的《婦女評論》上發表《解放與戀愛》稱:“女子解放的意義,在中國,就是發現戀愛!”在那個時代,討論愛情,就是一種革命。自由戀愛的新式觀念一舉捅破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從桎梏裡解放出來的新式男女,迫不及待地用各種方式反抗禮教。辛亥年後,未婚同居漸成最時髦的風潮。更有趣的是,當時的男女還以在報刊上打同居和分居廣告為時尚。同居廣告的內容不外乎'某某與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開始同居,特此敬告諸親友',或者'某某與某某因意見不合,勢難偕老,自即日起,脫離同居關係,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涉。'”之類。
  
辛亥後現未婚同居風潮:男女雙方報刊上打同居廣告

  1914年,京劇名伶梅蘭芳排了一出根據作家包天笑的短篇小說改編的新戲《一縷麻》,《一縷麻》講的是一個包辦婚姻,指腹為婚的悲劇。戲上演後,極其轟動,一演再演,因為這齣京劇新戲正與辛亥革命後封建包辦婚姻的破冰之勢相呼應,激起了更多的男男女女對“婚姻自主,戀愛自由”的追求。
  革命黨人首先在婚姻自主做出了引領與表率。
  1900年,蔡元培先生將自己的徵婚廣告貼在書房牆上;而到了1912年,章太炎先生在北京上海各報刊公開登載了《徵婚廣告》,在當時轟動了全國,就這樣找來了革命新女性湯國梨;1908年3月,彼時的革命青年後來卻成為漢奸的汪精衛在馬來亞檳城結識了進步華僑陳耕基的女兒,革命女青年陳璧君,當時汪26歲,陳17歲,引出了一段“蕩氣迴腸”的自由戀愛,他們各自退了婚,在辛亥革命勝利的1911年修成正果。

武裝了新思想的新青年們也跟進了。
  1917年6月8日,北京的《晨鐘報》登一則社會新聞稱:“魯省某報廣告欄內登一奇怪之廣告,令人觀之殊堪發笑——北京高等女學畢業生十七歲招親廣告:凡有年齡相當、身家清潔、欲娶妻妾者,請至趵突泉內寶文齋書畫店面面議可也,每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過時不候云云。 ”
  經過辛亥革命和隨後新文化運動的洗禮,作家茅盾在1922年3月29日的《婦女評論》上發表《解放與戀愛》稱:“女子解放的意義,在中國,就是發現戀愛!”在那個時代,討論愛情,就是一種革命。
  自由戀愛的新式觀念一舉捅破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從桎梏裡解放出來的新式男女,迫不及待地用各種方式反抗禮教。辛亥年後,未婚同居漸成最時髦的風潮。
  更有趣的是,當時的男女還以在報刊上打同居和分居廣告為時尚。同居廣告的內容不外乎'某某與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開始同居,特此敬告諸親友',或者'某某與某某因意見不合,勢難偕老,自即日起,脫離同居關係,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涉。'”之類。

[img]http://history.people.com.cn/mediafile/201109/07/F201109071123323166300002.jpg[/img]

自由戀愛與傳統婚姻,在那個新舊交替的年代並存,於是產生了各種“新式婚姻”,其中有一種被稱為“新式妾”的現象,普遍存在於當時的社會。新式女子因為自由戀愛,不計名分而甘願與有婦 ​​之夫同居,成為事實上的“新式妾”。例如魯迅與許廣平,鬱達夫和王映霞,他們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但實際上魯迅和郁達夫 ​​是已婚男人。“趙四小姐”趙一荻,曾長期以情婦的身份與張學良在一起,直到1964年才正式結婚,那時張學良已64歲,趙一荻已52歲 ​​。
  辛亥革命之後的廣東曾流傳著這樣的歌謠:“革命世界,新式派頭。女子解放,自由選婿”,但婚姻自主之新風並非革命一成功便成為全國之新風,民國之初,自由戀愛也還只是局限在發達地區和受教育較高的國人中間,又要經過好多年,自由戀愛之風才能吹遍華夏大地。
 
自由戀愛是一種人性呼喚

  對話者:錢江晚報VS余華林(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教授、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專家)
  記者(以下簡稱“記”):自由戀愛,體現在民國的社會現實中是如何表現的?
  余華林(以下簡稱“餘”):辛亥革命以後,出現了非婚同居的風潮;逃婚與抗婚現像也十分普遍;此外,還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新式妾”。而在藝術創作中,也出現了大量自由戀愛主題的作品。

記:自由戀愛的觀念是在怎樣的社會背景下,被中國人接受的?
  餘:在辛亥革命後,尤其是五四時期,男女平等問題成為社會人士聚焦的問題。與此前的女權理論不同,五四時期人們創造了一個嶄新的女性形象——“娜拉”,將男女平等放在個性解放的角度來論證,發出“女人是人”的呼聲。這種女權觀念或許可以用女作家廬隱的一句話來予以說明:“今後婦女的出路,就是打破家庭的藩籬到社會上去,逃出傀儡家庭,去過人類應有的生活,不僅僅做個女人,還要做人。”
  記:當時年輕人愛情觀點是怎樣的呢?
  餘:當時人們對愛情的普遍觀點是:首先承認婚姻應該以愛情為基礎,這種愛情在婚前是可以隨意變遷的,婚後則不能再有變遷;其次也認為男女間也有性的自由,但須以雙方產生愛情為前提,換言之,男女間只要發生了戀愛,就有性的自由。
  記:那時的婚戀觀念好像一放開,倒有點顯出亂象了?
  餘:雖然五四以後的許多知識青年,從整體上接受了戀愛自由、婚姻須以戀愛為原則的觀念,但是由於此時的中國正處在一個新舊過渡的階段,所以這一時期人們對於愛情的認識還相當模糊。
  直到1923年1月,中國的報刊上發生了一次關於愛情的全民大辯論,如果從今天的眼光看,它幾乎就是個娛樂八卦。然而在當時,卻成為時代進步的標誌。這場辯論的主角之一,是民國史上最富爭議的文化名人,北大哲學系教授,出版《性史第一集》的張競生,他提出了驚世駭俗的“愛情四定則”:“愛情是有條件的”、“愛情是可比較的”、“愛情是可變遷的”、“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的觀點,一時輿論大嘩,引發中國史上第一次關於愛情的公開討論,這次討論是對封建意識與傳統禮教的一次正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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