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1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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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律草案,並會送交立法會審議。經濟房屋之目的是合理分配公共資源,紓緩及協助解決有實際需要的本澳居民之住房問題,及促進發展符合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修訂後的經濟房屋法律法規,建議向申請者設立收入及資產限制;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而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屋輪候人名單等。
現行規範經濟房屋的相關法例,部份已實施多年,未能配合現今社會的發展,故有必要作出修改,因此,政府於2007年啓動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推出《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作公開諮詢。就公眾關注的“收入限制與申報”,房屋局再於2008年舉行多場說明會講解。同時,就經屋修法相關議題於2010年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立後向其介紹並聽取意見。
設定收入及資產限制
綜合社會各界的意見,經整理及分析後,政府修訂了經濟房屋法律法規,其中《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建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經屋僅由政府自行建造,取消房屋發展合同制度,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和承擔。
為使社會資源能有效落實到有需要的居民身上,以及為合理分配公共房屋,家團成員或個人的每月總收入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或低於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上下限,而有關限額在必要時可作調整。
而申請對象為家團或個人,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取消申請人必須在澳門居住滿5年的規定,而申請前5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土地或住宅單位。
延長不可轉讓期間
基於經屋目的是紓緩及協助解決有實際需要的本澳居民的住房問題,故建議延長不可轉讓期間至16年。為合理運用公共資源,建議在不可轉讓期間經過6年後,取得人可向房屋局申請許可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及將單位出售予符合取得經屋的一般條件的取得人;但新售價不得超過房屋局訂定的售價上限,有關售價上限應根據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計算。
由於取得人在購買經屋時,可享有對應市場樓宇價格一定折讓之補貼比率,以解決其住房問題,故建議在不可轉讓期間屆滿,取得人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自由轉讓;補價的計算是在轉售單位時,以財政局為徵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而評定的有關單位價格,以及取得人購入單位時受惠政府的補貼比率為基礎。
政府建議在出售房屋時,按實際情況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主要以家團購買力作經屋訂價的參考值,但仍需參考其他的因素並作出相應的調節,其中包括經屋所處地區、樓層、景觀及其他特殊因素等。
同時,建議廢止經濟房屋津貼制度,此基於本法案已透過設定收入上下限及資產限制,要求申請者具備一定經濟能力購買經濟房屋。
保留原有經屋輪候隊伍
在廣泛諮詢及汲納社會各界意見後,建議保留原有的經屋輪候隊伍,並考慮將現有及日後新的名單分開處理。基於合理利用公共資源的原則,對於原有輪候名單申請人,仍規定了須按照新法案的申請條件處理,但亦設定了過渡性措施安排,讓該等家團可獲豁免遵守新法案關於家團組成的規定,以及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不得擁有物業和土地的規定。至今,經屋輪候家團約有12,000個。
此外,在經屋相關法例中,亦建議修訂經屋的申請制度,由現時的評分排序改為公開抽籤方式分配房屋;保留預售制度,以協助輪候者知悉預計上樓時間。
《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出售制度》法案已由行政會完成討論,並會送交立法會審議。